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效率,我们起草了《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和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办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效率,我们起草了《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和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和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办法》目的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文件精神,为了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我厅起草了《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和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7日,征求意见稿发各市(州)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及修改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和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办法》。
二、《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和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办法》核心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省级人社部门审批范围。省级人社部门负责全省职业培训学校政策、规划、监督等宏观管理工作,并受理中央驻黔单位、省直单位主办职业培训学校,特殊职业(工种)职业培训学校,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及其它确需省级人社部门开展的筹设、审批。
(二)调整市(州)级、县(区)级人社部门审批权限。市(州)级人社部门负责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县(区)级人社部门负责初级、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
(三)统一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标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统一我省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标准。
(四)规范审批流程及标准,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统一规范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的审批层级、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其中,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及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
三、《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和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审批办法》共分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权限和名称标准。一是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权限。二是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标准。
(二)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对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及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进行审批。一是审批层级。二是许可条件。三是申请材料清单。四是办理程序。五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三)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一是审批层级。二是申请材料清单。三是办理程序。四是筹设后正式设立申请。五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四)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一是审批层级。二是许可条件。三是申请材料清单。四是办理程序。五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五)工作要求。一是推行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二是强对职业培训学校、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学校及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监督。
四、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2015年,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精神,我省将“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含设立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港澳台与内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下放市(州)人社部门审核。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明确,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由省、市、县三级人社部门分级办理,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由省级人社部门办理。目前,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未废止,但确有大量社会需求。申请设立培训机构设立需求,因此我厅拟定《审批办法》,送贵厅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查通过后,我们将按规定指导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工作。